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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研析丨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能否成立自首
2020年7月,在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先到案的Z某向调查机关主动交代了与G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上午,调查机关决定对G某立案调查,2020年8月12日下午,为了对G某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机关联系了G某单位的领导通知G某到单位办公室,G某在并不知道自己已经被立案和决定留置的情况下,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贪污的犯罪事实。
案件争议焦点:郭某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调查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的情节,能否成立自首。一、职务犯罪自首应当以“自动投案”作为认定标准
二、办案机关是否掌握线索不应成为排斥自首的理由
三、以自动投案为认定标准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法法衔接
作者简介
潘燕 律师
合伙人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刑事合规、政府法律顾问等
杨子 实习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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